困境与出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2012-08-15李光菊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7期
沈 鹏,李光菊
(1.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3;2.安徽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安徽芜湖,241100)
近日来,四川宜宾矿难、鞍钢集团爆炸事故和河北“2· 28”重大爆炸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接连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严重等后果,影响恶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第二,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第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后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往往“以罚代刑”,纵容事故责任人逃脱刑事责任追究。其中,前两点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也是安全生产领域所一再强调的须认真落实和强化的制度措施。故,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安全监管,对于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还是大有可望的。但是,在当今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主体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弊病,甚至为了某种利益,把应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安全生产刑法之立法缺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未能有效衔接的结果。眼下,正逢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开局之际,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以刑事司法制约监督行政执法,对于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化,完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能动性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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