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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构建路径

2012-08-15王启凤

王启凤

(泸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试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构建路径

王启凤

(泸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行政问责制能否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我国建设责任政府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此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界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人伦理意识、行政文化及伦理立法的缺失。从伦理的视角,思考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即从行政人、社会公众、行政组织内部和行政伦理立法等方面着手,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和伦理意识,切实做到向人民负责。

行政问责;责任政府;伦理

行政问责制是在2003年非典时期由于上千名官员被免职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从中央到地方陆续颁布了行政问责规章制度和办法。我国逐渐从“风暴问责”向“制度问责”过渡,政府管理也逐见成效。然而,法律和制度永远都无法把行政行为固定在某些一成不变的模式中,它必须为行政行为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间,而这个空间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发挥创造性的前提,也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机会,所以,伦理规范显得相当重要[1]。本文从行政问责制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要求出发,以伦理的视角,提出行政问责制构建的一些想法和思路。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界定及现实要求

行政问责制诞生的时间较短,理论界对其涵义的界定争议颇多。因此,对其涵义和现实要求的探寻是政府管理中有效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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