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企业集团子公司控制机制比较与启示
2012-08-15江汉大学刘立燕
财会通讯 2012年23期
江汉大学 刘立燕
企业集团是世界经济组织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美国与日本的企业集团,前者是典型的分权模式,强调以资本市场主导的外部治理;后者则是典型的集权模式,强调利益相关者主导的内部治理。无论在哪种模式下,都存在一些历久弥新、长盛不衰的企业集团,它们不仅在其国家经济的崛起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相当一部分成长为杰出的跨国企业。研究这两种模式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治理,特别是集团母子公司的控制协调机制,对我国企业集团的成长大有裨益。
一、美国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控制机制
美国大多数集团公司的股权都比较分散,个人股东所占比重在50%以上,而且有超过60%的上市公司,其最大股东的投票权在10%以下。过于分散的股权严重限制了股东的直接控制能力,经理阶层掌握着控制企业的大权。但是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相对严谨的外部审计机制等对经营者产生了极强的约束作用,从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权分散导致的股东直接控制能力的弱化。
美国企业的权利核心是董事会,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为了制约包括董事会成员在内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企业开始引入专业委员会制度,在董事会内部专门设立了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提名委员会等机构。由于现代公司中的董事会越来越成为公司经理的附庸,人们普遍怀疑其独立性,于是美国于20世纪80年以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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