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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2012-08-15杨月萍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效力

杨月萍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杨月萍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长期以来,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被视作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从实质上来说,争议事项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与仲裁管辖权相关的两个独立的问题。厘清两者的关系有助于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认定权交由仲裁庭,推迟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并减少法院介入仲裁的可能性,使仲裁更少、更晚地受法院的干预和影响。这也恰恰符合了当前减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发展趋势。

可仲裁性;仲裁协议;有效性;管辖权;

一、问题的提出

仲裁协议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尽管学者们对何为仲裁协议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但都承认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获得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至关重要。仲裁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今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已不再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1]56我国是为数不多的在仲裁立法中对仲裁协议应具备的内容作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的国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构成一项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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