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寰与中国著作权近代化*
2012-08-15高合云冯志茹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高合云,冯志茹
(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2.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吕海寰与中国著作权近代化*
高合云1,冯志茹2
(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2.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保护著作权是各国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也不例外。清末商约谈判时,吕海寰针对美、日著作权要求据理力争,在中国著作权发展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其行为也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对此事的暧昧态度。吕海寰的观点虽值得商榷,但对国内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形成做出了很大贡献。
吕海寰;著作权;近代化
清末,著作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颠覆了文人“不言利”的固有观念,西方各国对此利益觊觎已久。商约谈判,是中外首次在政府层面涉及著作权问题,作为商约大臣的吕海寰 (清末著名外交家,中国红十字会创始人,历任驻德国、荷兰两国公使,工部尚书、钦差商约大臣、兵部尚书、外部尚书、督办津浦铁路大臣等职),直面美、日的巧取豪夺,据理力争,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国家权益。
一、昧于时事,同意美、日著作权要求
中英《马凯条约》签订之后,美、日提出英约未涉及的保护著作权,令“准驳宗旨佥以抱定英约为主”的清政府措手不及。不过,对于美、日的要求,吕海寰认为“保护版权,即中国书籍翻刻必究之意。”[1]即美、日要求不过是我国原有“翻印必究”的法律化而已,只要“与之订明,若系美文由中国自翻华文,可听刊印售卖,并中美人民所著书籍报纸等件,有碍中国治安者,应各按律例惩办,以杜渐防微之计……”[1]204-217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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