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2012-08-15杨洪梅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杨洪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技术侦查制度在我国建国伊始便得以确立,并伴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趋于完善。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制度的体系化规范,更是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技术侦查制度法治化的进程,标志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真正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不能一劳永逸地将我国技术侦查制度推向完备,尚需梳理技术侦查制度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继续予以完善。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仍有不明确之处
1.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不明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予以明确,可能导致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其一,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予以明确,这就可能为侦查机关任意解释技术侦查措施从而对其进行滥用提供了空间。其二,由于为实施抓捕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在具体实践种类上与侦破犯罪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经常会出现交叉,再加之立法对为实施抓捕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没有案件范围和严格批准等方面的约束,因此,侦查机关就可能将以实施抓捕为名而批准的技术侦查措施运用到侦破犯罪中,从而规避《刑事诉讼法》所作出的有关案件范围和严格批准的规定。
2.严格批准的标准不明确。按照一般的理解,严格批准的标准应包括:严格的案件范围限制、严格的批准程序和严格的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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