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选择
2012-08-15刘军跃阎建明朱开伟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刘军跃,王 敏,阎建明,朱开伟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 400054)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作为一种以减少使用的能源费来支付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1],提高了我国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其中就包括电力企业。电力行业是我国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2007年常规燃煤发电排放的CO2等温室气体就已接近全国工业排放温室气体总量的一半,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2]。电力企业是电力行业碳排放的微观载体,因此,研究合同能源管理在电力企业的实施情况,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电力企业实施EPC的身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电力企业自身作为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简称ESCO)向客户提供节能减排服务;另一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撮合客户与其他的ESCO进行节能改造[3];其中第二种方式较为普遍。作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以及其所拥有的垄断地位,电力企业在技术、设备、营销网络、资金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电力企业自身作为ESCO实施EPC,不仅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深入、专业的节能服务,同时也能够降低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风险,保证EPC项目实施成功,更好地促进EPC在电力行业的实施和发展。
自被引入我国以来,EPC长期处于摸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融资困难、监管机制不完善、效益分享不均衡等。其中融资问题是制约EPC顺利实施的瓶颈问题,融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制约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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