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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联理论视角看法律翻译的创造性

2012-08-15郑子敏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关键词:关联法律

郑子敏

(福建工程学院外语系,福州 350108)

法律翻译同其他文字翻译一样,译文务求忠实通顺。然而,由于法律文件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因而通常要求译者必须不折不扣、准确无误地译出原文,甚至是逐字逐句地进行翻译。孙万彪就曾借用鲁迅先生的“宁信而不顺”来作为法律翻译的标准,他认为“直译”(简言之,即严格按原文的词句翻译)是最可取的[1]。诚然,法律文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翻译的严谨性,但是就此而否认法律翻译的创造性,未免有些矫枉过正、因噎废食之嫌。本文试图从关联理论的视角阐述法律翻译的创造性,从而论证法律翻译中发挥译者创造性的必要性。

一、关联理论

关联理论属于认知语用学理论,是由Sperber和Wilson在《关联性:交际与认知》(Relevance: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一书中提出的。关联理论认为:话语的内容、语境和各种暗含,使听话人可以对话语产生不同的理解,但听话人不可能在任何场合下都理解话语所表达的全部意义,他只用一个单一的、普通的标准去理解话语,这个标准足以使听话人认定一种唯一可行的理解,这个标准就是关联性[2]。关联理论的核心是最佳关联性。即,当某话语能够产生足够的语境效果,而听话人仅需付出最小的努力时,这个话语具有最佳关联性。最佳关联性来自最好的语境效果。人们对话语和语境假设的思辨、推理越成功,话语的内在联系就越清楚;话语内在的关联性越清楚,人们在思辨和推理过程中无须付出太多努力,就能取得好的语境效果,从而正确理解话语,使交际获得成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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