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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律解释学的困境——反思诠释学及哲学对法律解释学的侵入

2012-08-15李可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2年12期
关键词:方法论法律方法

李 可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89)

在当代法律解释学已经发育到比较成熟的阶段,人们突然惊呼,它同时也陷入了难以自拔的种种困境之中。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哲学诠释学的强势进入要为此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一般哲学的过分依赖,也是导致其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因而,在当代法律解释学中发起一场悄悄的“去哲学化”运动,实属必要。

一、不幸的结合:诠释学对解释客观性的颠覆

“在最近几年的思想潮流中,一些所谓的西方新思想、新理论正在被盲目引进和崇拜,正在颠覆我们的建设性理论努力。”[1]当代法律解释学对哲学诠释学的引入,可能就属于论者言说的这种情形。诠释学与解释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方法论取向上却存在着巨大悬差:后者取向于科学方法论,而前者却断然拒绝所有科学方法,试图经由读者的“前理解”或“理解的前结构”,在尊重规则与事实之情境依赖性的基础上,对文本实行直观式洞见。因而,从方法论脉络上看,与传统解释学的理性方法论不同,哲学诠释学本质上是一种非理性方法论,即强调诠释者本人先天的能力对于真理的领悟或发现[2]。如果说人们尚可以在规则与事实之情境依赖性上取得大体上的一致的话,那么在个体化的“前理解”或“理解的前结构”上,人们就难以达成共识了。虽然法律人相似的学历教育、理论素养、职业生涯和价值追求为这种一致性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但是个体的“前理解”显然不是全部由教育和职业训练所形塑的,它要受到诸如童年经历、家庭生活、意外事件和个人小圈子等其他重要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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