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困境及其原因探析
2012-08-15周春华单宝龙
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周春华, 单宝龙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抚州 344000)
我国自1994年在《劳动法》中确立集体协商制度以来,集体协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在当前我国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大量劳动关系问题仍然主要依靠政府出面解决,使劳资关系双方的自治行为缺乏内在的动力和基本的认知,以及中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的局面,使劳动者缺乏合理有效的施压手段,劳动关系处于严重失衡状态[1],加之集体协商双方对集体协商的需求和认知不同,导致集体协商有效推行受到制约,存在着诸多的困境,导致企业职工“不敢谈”,企业“不愿谈”。同时面对国家的强制推行,为了完成“任务”而在“被动”进行集体协商,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无非是法律条文的复制而已,集体协商的形式化现象较为普遍。本文将对集体协商推进困境进行分析,并进而从立法、工会和社会等三个角度深入剖析集体协商推进困境的原因,以期对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和实施尽绵薄之力。
1 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困境
1.1 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存在缺陷
1.1.1 工人组织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有待增强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工人组织参与集体协商的只能是各级工会。而在我国现行工会制度中,工会在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不独立,行为上的局限性决定了我国工会无法真正承担起代表工人实施集体协商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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