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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之现实诠释

2012-08-15张丽娟王延伟

东北电力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张丽娟,王延伟

(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2)

合同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赋予相关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1]。目前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如何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规定可知,无论在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或法定解除(第94条)情形下,当事人均可采取“通知”方式以行使解除权,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既赋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便利,又赋予非解除权人以充分的异议权,总体上看较全面且合理的,但《合同法》对于通知方式、送达时间等问题并未予以明确,易发生各种纠纷。

1 通知方式之现实诠释

1.1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为意思表示解除合同,而非以文字等书面形式完成合同解除的形式[2]。实际上,口头形式在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广泛,其优点表现为简便易行、快捷迅速、成本较低,但采用口头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它缺乏文字凭据,往往会因为解除权人缺少已经行使解除权的证据,而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使其利益受损。因此为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尽量避免采用口头形式,即便采用也应注意证据的保存。

1.2 书面形式

对于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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