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融合: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2012-08-15王宏巍王跃先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王宏巍 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冲突与融合: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王宏巍 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法律移植是完善我国环境法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在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共通性因素,同时更应关注中国环境法的本土资源,实现环境法移植的本土化,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
环境法;法律移植;本土化
三十多年的环境立法实践表明,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立法的主要途径是法律移植,也就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这主要是由于全球环境相互依存的特点和国际政治经济合作需求所形成的。环境法是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特点的部门法,各国没有太多文化上的隔阂和技术上的差异,有较多的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外国环境法的移入也为我国环境法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这种影响还要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下去。然而法律移植后的最大问题是实施难的问题,主要是主体之间出现了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因此,实现本土化的改造与融合,即与本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资源相融合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是一种外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历史传统和客观现实是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必须注重的本土资源。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环境法不能完全排斥外来法,相反还要吸收和移植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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