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比较研究
2012-08-15王毅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收费
王 毅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商事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比较研究
王 毅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现行的诉讼方式与仲裁方式对于解决商事争议各有其独特的优势。仲裁方式具有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及在域外可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优势;诉讼方式具有收费低、国内执行便利优势。对当事人而言,宜分析纠纷解决的侧重点予以约定。
商事合同;仲裁;诉讼;比较
市场经济行为中,商事交易基础关系的建立体现为商事合同。商事合同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就标的物的流转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诉讼与仲裁是解决商事合同争议的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诉讼俗称“打官司”,特指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将争议交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审理和判决的行为;仲裁也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之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商事仲裁机构,此外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内的行政仲裁方式,比如房屋管理行政机关内设的房地产仲裁部门、税务管理行政机关内设的税务仲裁部门、科技委、办、局内设的仲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仲裁机构。当下,既存在商事仲裁机构也存在行政仲裁机构。商事仲裁机构得以普遍设立,行政仲裁机构仅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本文所讨论的仲裁方式是指将商事合同纠纷提交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的行为,不包括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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