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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反思——理念与模式的抉择

2012-08-15龚哲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本土化理念法律

龚 哲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

诊所式法律教育萌芽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后迅速传播到欧洲、拉丁美洲、非洲、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40年左右的发展,各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从2000年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法学院尝试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选修课程,此后很多院校陆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至今已有近100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对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变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随着我国社会对法学专业招生的持续升温以及法学专业就业率持续低迷,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又再次得到了重视,为此教育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推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其着重解决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中就包括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诊所式法律教育似乎又迎来了另外一个春天。然而,仔细研究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历程之后,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对于这种“外来物”的吸收,到底是模式还是理念更值得我们去吸取。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解决之道的反思——模式之殇

诊所式法律教育刚进入中国之初,法律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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