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贫困资格认定主体问题研究
2012-08-15张益
皖西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张 益
(皖西学院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安徽 六安237012)
建立“高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简称“资助体系”),是事关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资助体系”建立的关键是“贫困生”(即高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格认定。目前,“贫困生”资格认定是由高校完成的,高校是以由地方政府出具证明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为主要依据,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和消费情况,实行民主评议来认定的。这项巨大的民生工程,过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体制原因,人们习惯对资助结果评价报喜不报忧,其中存在一些根本性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和研究。
一、高校作为“贫困生”资格认定主体存在不足和弊端
(一)“贫困生”资格认定的依据存在不足。我国现有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依然存在一些“软肋”,其中之一就是“贫困生”信息不畅,评定标准滞后,导致“贫困生”资助覆盖面变小变窄[1]。每一位在校大学生都可以拿到《调查表》,只要填写完整,到当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交到学校后,便可作为“贫困生”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地方单位盖章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人情关系在认定工作上起主导作用,认定标准也随着各个学校的要求各有千秋[2],同时,由于当地政府不是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的主体,所出具的贫困证明难免带有较大成分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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