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道德教育中的榜样示范
2012-08-15顾惠琴
文教资料 2012年6期
顾惠琴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道德教育不同于道德认知教育,这是教育界不争的事实,然而,道德教育总是局限于道德认知教育层面,亦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缺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也有多种方法解决,榜样示范法便是其一。“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道德教育中的榜样示范,以道德榜样为载体,以情境为依托,以人格化的形象来引导、激励现实个体,自外入内、由内而外创造性地完善个体的教育过程。它包括两个层面:一为树榜立样、宣传榜样、进行示范;二为提升学习榜样的能力和技巧,即班杜拉所言的“观察学习”能力。
一、理论视界:从“榜样”话起
树榜立样,还需从“榜样”谈起。 《辞海》(2009)将“榜样”解释为:(1)模样、样子;(2)情形、状况;(3)作为仿效的例子。“其不私亲,以为天下榜样,亦大昭揭明白矣。”榜样是优秀模范,是先进典型。其(3)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是道德领域中的释解。班杜拉认为:“榜样的效能一部分是从他或她的行为结果这样的实在证据中推断出来的,部分是从表明胜任力和过去成功的符号中推论出来的。”[1]鉴于此,我认为榜样有以下特点:其一,“榜样不限于现实的、活生生的个体人类”[2],榜样是现实的人、充满人性的事、充满人性的拟想的人或事。不可否认,孙悟空的耿直、勇敢等品质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他虽是虚幻杜撰且非人貌而为猴样,但他充满人性,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而对于示范作用发生的途径与方式,既可以是人性的,又可以是非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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