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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政策

2012-08-15井志忠

外国问题研究 2012年3期

井志忠

(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4)

1908年12月,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成立了电气所。1926年5月20日,“满铁”将其撤销,在大连寺内路成立了独立于“满铁”的南满洲电气株式会社(简称“南满电”)[1]737。1934年10月25日,伪满洲国政府实业部大臣张燕卿发布了第666号指令,并于同年11月1日颁给了第44号注册执照,满洲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满电”)成立,从此接管了“南满电”的全部业务。1938年3月21日,满洲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易名为满洲电业株式会社(仍简称“满电”),为准特殊会社。1940年12月21日,《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法》发布,“满电”升格为特殊会社。自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起,至1945年8月17日溥仪在通化宣读“退位诏书”、伪满洲国覆灭止,伪满洲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电力产业政策。本文拟从垂直一体化的发电、输配电、售电三个环节对伪满洲国的电力产业政策加以梳理、分析,揭示其畸形性及掠夺性。

一、发电政策

伪满洲国的发电政策是以“水火并重”为宗旨,水火电建设同时起步,但经历了从“火主水从”到“水主火从”的演变过程。

(一)“火主水从”

伪满洲国成立后不久,依据其水力、煤炭等一次能源丰富的特点以及发电技术的实况,提出了水火电源开发总的应以“水火并重”的宗旨。但由于火电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可解当时用电之急,并可作为水电建设时的电源。故至1937年4月1日正式执行“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止,呈现出“火主水从”的实态。

当时火电发展的主要方向从原来的以“都市发电”为主,逐步过渡到“矿区发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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