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原因的再思考
2012-08-15王永靳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王永靳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山东青州 262500)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最高形态的犯罪,早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就宣称: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有组织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在联合国召开的治理犯罪问题的国际会议上,多次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的联手防控与打击。今年,我国新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修改了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了刑法条文中,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积极态度和决心。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还处于萌芽状态,故我国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抗制有组织犯罪。为达到这个目标,有必要对有组织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原因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以便能对症下药。
一、有组织犯罪的定义
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首先应给有组织犯罪下一个定义,以明确研究对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相对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了较大改动,但本文不是为了阐述和评价这次修改的内容,而是为了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原因以防止该种犯罪形态在中国的蔓延。刑事法律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不能全面的、动态的反映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过程,所以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要以中国的现实为基础,又不能拘泥于现行刑事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还要考虑到其动态的发展变化特征,定义的范围不宜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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