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条件下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之检讨
2012-08-15陶舒亚
台州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图书馆
陶舒亚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浙江 杭州 310018)
利益平衡原则是著作权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其目的就是要实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合理使用著作权是其中的核心要素。就图书馆层面而言,以迅猛发展的数字化技术革命为主导的网络时代,以及图书馆不断强化的公益性和高校办学模式的多样化,等等,对现有合理使用著作权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著作权人、使用者和公共利益三者间的平衡似乎已难以维持。这促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判定标准,以实现新技术新形势条件下切实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相关立法的缺陷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8项明确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释义》对此进一步明确:图书馆“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我国法律对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内容以列举的方式作了限定:只有为了本馆陈列或者收藏的需要才能以合理使用的性质复制他人作品,从而限制了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