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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2012-08-15李烨

泰山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烨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作为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条约是各缔约国在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种利弊的权衡及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而缔结的,是调整各种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因此,就一国而言,国内法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不应发生冲突。然而在国际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各国对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方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上存在很大不同。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经济交往不断扩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也日渐增多,如何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来使条约在我国得到更好的适用这一问题日益迫切。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理概述

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两者究竟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个问题长期在国际法理论上颇具争议,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实践问题[1]。纵观世界各国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对于该问题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并形成两大派别。一派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另一派别为“二元论”,即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另外有学者认为还存在“否定论”,即否认国际法为真正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在后来的国际法实践中又产生了“协调论”[2]、“自然调整论”[3]。笔者在此仅简要讨论“一元论”和“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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