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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2012-08-15张臻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程序监督制度

张臻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9)

论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及其完善

张臻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9)

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管理人制度被引入破产法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管理人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因此,从各个方面不断完善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这部《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直接规定管理人的第三章虽只有八个条文(第22条第29条),但这已经是一个突破和进步。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非常成熟的一项制度。目前各国对管理人的称谓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委托人,我国将其称之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因为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进行重整、清算还是和解,都必然需要对企业法人进行持续的管理。包括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以及财产处分。由于在企业法人很可能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必然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各种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而且破产财产的处理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更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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