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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信用卡(未)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

2012-08-15成云卿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评价

成云卿

(盐城师范学院,江苏盐城 224002)

抢劫信用卡(未)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

成云卿

(盐城师范学院,江苏盐城 224002)

信用卡是一种记载着一定财务内容的金融凭证,具有财产的本质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抢劫信用卡未使用亦构成抢劫罪,只是抢劫的数额应是信用卡卡片本身,而不是信用卡所记载的财产数额。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是当场使用还是事后使用,都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而不能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或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抢劫;信用卡;使用;定性

抢劫信用卡行为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则存在着分歧。抢到信用卡未使用是否构成抢劫,抢到之后又使用的,是构成抢劫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或是数罪并罚,则存在争议,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笔者以下将对抢劫信用卡未使用、当场使用、事后使用的情形如何定性作具体分析。

一、抢劫信用卡未使用

抢劫信用卡并未使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笔者的意见是: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也构成抢劫罪。实践中,抢劫信用卡未使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获取钱包一只,包内有现金1000元和存有5000元的信用卡一张,行为人将现金拿走,信用卡因为无法获知密码而未使用。对该行为评价为抢劫罪没有任何问题,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获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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