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法律基本问题研究
2012-08-15薛梅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薛梅
(中州大学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00)
图书馆法律基本问题研究
薛梅
(中州大学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00)
图书馆法律关系的研究是目前图书馆研究领域的新课题。论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图书馆发展历程的介绍,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全面阐述了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对规范图书馆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图书馆;立法;主体
一、图书馆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1.图书馆法的概念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图书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图书馆的内部、外部的行为规范及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图书馆法仅仅指以图书馆法命名的法律规范,而广义的图书馆法则包括一系列各个层次、各种效力的只要是调整图书馆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等。这些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是不一样的,那么图书馆法是由谁负责制定的?
狭义上的图书馆法虽然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但是不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范围,所以狭义上的图书馆法应该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到目前为止,这个工作还只是在进行中,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图书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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