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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合理适用

2012-08-15李赛克

关键词:法律制度

李赛克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合理适用

李赛克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往往在相互交往中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以谋求利益最大化。在这种主流趋势之下,以排除外国法适用,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何更加合理地适用便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该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适用与适当给予适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达到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良性发展的最终目的。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法律适用;合理适用;限制适用;完善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影响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拥有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可以上溯至国际私法的源头,即14世纪时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将法则区分为人法与物法,其中人法具有域外效力而物法仅有域内效力,但是人法中那些“令人厌恶的法则”并不具有域外效力,这就意味着意大利各城邦可以彼此将对方的法律中的某些“令人厌恶的法则”排除在其域内适用。[1]105此后,胡伯三原则中也明确提到一国可以不承认损害自己国家的主权权利及臣民利益的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此外,在近代国际私法发展历程中,萨维尼、孟西尼以及戴西等学者都曾经丰富和发展了公共秩序保留这一重要制度,使其从理论上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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