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理论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
2012-08-15田文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管理
田文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政系,辽宁沈阳110161)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积累了不同的社会管理经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管理理论与实践模式,保障了人类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流动性日益剧增、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人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急剧变化,公安机关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显现出不适应性,警务改革势在必行。
一、“风险社会”理论
列宁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作为人类社会的管理实践活动,要创新社会管理当然需要理论的指导。近年来,“风险社会”理论已经成为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等学科解释当今社会管理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为公安机关准确认识社会不和谐因素、把握突发事件形成机制、探索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视角和分析框架。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h)在其著作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引起了西方世界巨大的反响和激烈的讨论。风险在人类社会中一直存在,但今天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贝克指出:“现代风险具有更强的主观性和建构性,既是现实的,又是非现实的,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它主要是一种社会定义的构想,是一种想象的现实。”
从公共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贝克这一新的“风险”概念体现了从“传统安全”到“现代风险”的理念转换——现代社会风险的本质不在于它正在发生,而在于它随时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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