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的移植及其启迪
2012-08-15孙卫华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孙卫华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的产生是近代宪政运动的组成部分,也是以移植外来文化为基本内容的。综观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其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有对中国传统警察法律制度的承继,更主要的是对日本、德国等其他国家警察法律制度的移植、参照与引进。研究与梳理我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与传统警察法律制度、其他国家警察法律制度之间的互相影响、交融及移植,不仅有益于深刻理解我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思想渊源、社会背景及制度缺失,同时对我国当前的警察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移植的动因
法律移植,必然有其特定的思想渊源、社会背景和动因,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的移植亦是如此。清末以前,中国封建社会中的警察法律制度源远流长,黄遵宪等维新派甚至认为,警察制度根源于中国古代的《周礼》、《管子》,西方不过是仿而行之。此外,中国古代亦形成了诸如《唐律疏议》、《保甲法》、《户籍法》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警察立法,充分显示了我国古代警察法律制度之发达。同时,这些警察立法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农业文明的土壤之中,具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对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进入近代以后,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面临的内忧外患直接威胁到其封建统治,而既有的警察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维护当时治安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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