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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非监禁刑的适用与规范

2012-08-15罗开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罗开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当前,在我国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背景下,过多地适用非监禁刑(包括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四种),不仅招致社会不满,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且违背了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精神。尽管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但适用非监禁刑比例偏高,一定程度上凸显了量刑的不平衡。实践中,造成职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适用条件把握不严,如在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犯有数罪的也减轻处罚后适用缓刑;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与运用不当,导致适用了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等。鉴于此,有针对性地规范职务犯罪非监禁刑的适用,不仅是落实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精神的体现,而且有利于整个刑事犯罪案件量刑的平衡。

一、正确对待非监禁刑,准确把握非监禁刑适用的条件

(一)正确对待非监禁刑

对职务犯罪分子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合理配置国家的行刑资源,符合行刑社会化原则、刑罚发展的轻刑化规律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在当前我国处于职务犯罪高发、多发态势的大背景下,对职务犯罪过多适用非监禁刑,特别是适用比例高于同期刑事犯罪适用非监禁刑比例的情况下,社会就会自然地认为这是“官官相护”,甚至将非监禁刑视为公职人员的“特权”。由此,刑罚对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大打折扣,有违刑罚公正的本意,导致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也影响对职务犯罪举报和作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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