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刑法的面相与传统刑法的沟通之维:兼及刑事治理的一体化路径
2012-08-15孙道萃赵玉来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孙道萃,赵玉来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2.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30)
一、动荡中的刑法变革: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兴起
近些年来,作为刑事司法实践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刑事和解制度异军突起,展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
英国犯罪学者托尼·马歇尔认为,恢复性司法,是指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当事人走到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加拿大学者苏珊·夏普提出了恢复性司法的五个要素:鼓励充分地参与和协商,主要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参与,利益相关者亦在内;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寻求充分且直接的责任,不是一种直接的抽象责任,而是直接面对被害人的弥补;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促使双方和解与复归社会;寻求强化社会建设以预防进一步的伤害。因而,恢复性司法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关注被害人的需要,包括物质、情感和社会认可等需要;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以预防再犯;使犯罪人有机会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积极的责任;创造一种有助于犯罪人复归和帮助被害人并有利于预防犯罪的有成效的社区;为避免现行司法制度的升级以及相对高昂的代价与迟缓的行动提供新的替代措施[1]。
可以说,恢复性司法是对传统报应性司法模式的一种深度反思或超越。报应性司法的立场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犯,以违法性和有责性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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