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司法体制与现代司法规律的冲突
2012-08-15吕萍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铁路
吕萍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
铁路公安机关以及检法两院的体制转换,在今年的六月底暂时告一段落,但由于此项改革的设计缺乏前瞻性,改革进程并不顺畅,改革路径仍需继续探讨。在改革的结果并不明朗的现实面前,关于铁路司法体制的理论探讨仍有必要,它对于改革的终极目标设定,具有厘清思路的重要意义。如果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市场化发展中铁路政企分离的必然走势,是铁路公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外在推力,那么铁路公安及司法体制与现代司法规律的冲突,则是迫其变革的内在要求。让司法权回归本位,是法治发展对铁路司法体制归属的唯一选择。
一、我国现行的国家权力分配原则及现代法治下的权力运行规律
现代国家的权力设置大多遵循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进行。我国虽然不是三权分立国家,而是实行一切权力归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中,也是有明确分权的,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对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它处于所有国家机构的中心地位,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具有与国家权力机关相等的地位,而是处于低于它的派生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机构,从而必然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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