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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打击传销犯罪的几点思考

2012-08-15刘晶晶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刘晶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北京100038)

广西一号传销大案“1·18”专案于2012年4月8日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侦破。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高层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291人,查获涉案账户400多个,冻结资金约6700万元。该案涉及人员数千人,分别来自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省份,涉案资金累计高达数亿元,其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涉及面之广,均为全国罕见[1]。“1·18”专案折射出当前我国传销犯罪形势仍相当严峻,打击传销犯罪任重而道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的确立,不仅是对当前呈高发态势的传销犯罪活动的积极回应,反映了国家对于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而且也意味着国家迈开了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在肯定该罪名确立积极意义的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在打击传销犯罪的实践中如何增强该罪名的可执行性。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确立的积极意义

(一)传统传销司法定罪模式未能正确反映传销犯罪的本质,不利于精确打击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确立之前,司法机关将传销犯罪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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