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铁路公安机关如何践行“以诉讼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2012-08-15赵亚楠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赵亚楠
(西安铁路公安处办公室,陕西西安710004)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证据收集、律师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监督制度等原则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这些变化对今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可谓影响深远。随着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铁路公安机关面临如何应对这些新变化、新规定、新要求、新标准,依法行使侦查权,适应新形势下刑事侦查工作问题。笔者在此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就如何树立“以诉讼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进行简要探析。
一、树立“以诉讼为中心”工作理念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笔者认为,以诉讼为中心,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具有诉讼意识,不能仅仅只追求抓人破案,还要站在确保诉讼成功的高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案件顺利完成诉讼程序,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
(一)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对公安机关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纵观1979年刑诉法的颁布、1996年一次修正、2012年二次修正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刑诉法修改的过程就是一个从强调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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