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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清远职业技术学院金廷芳

中国商论 2012年11期
关键词:存货效力法律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金廷芳

1 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即仓储保管合同。关于仓储合同的概念我国的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所以从性质上我们可以认定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与一般的保管合同相比较又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首先,主体条件上,仓储保管人需要拥有一定的仓储设施同时还必须具有开展仓储业务的从业资格。仓储设备是仓储活动开展的基础条件,所以是否具有一定的仓储设备就成为了判断仓储管理人是否具有从业资格的重要衡量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仓储保管人必须具有专门或者兼职从事相关仓储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其次,从对象上来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的相关标的,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同时一般的保管合同中我们要求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或者说特定的种类物,而仓储合同中却没有对动产的具体情况加以限定,但是对于仓储对象的种类不同,具体的操作方式也略有不同。如果对象为特定物,那么在存储期限届满时或者存货人请求提取货物时我们一般原物返还,如果对象是种类物,我们只需要返还相类似的物品即可。

再次,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说仓储合同从成立时起就发生法律效力,这与实践的保管合同不同,实践的保管合同是在仓储物实际发生交付时合同才正式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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