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2012-08-15崔季
中国校外教育 2012年15期
◆崔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崔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背景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虽已为我国理论领域所圈引,在专家学者书面博览、穷思顿悟的归纳、总结的同时,我们认识到:许多学者最终仍未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有条理的和有深度的论述。一是实践性的缺乏,没有指出能够具体应用于实践或增强实务操作的、有着广谱指导性的“技术规范”;二是空泛的理论论述体现的是“诸侯思维”,理论纷争多,观点分歧多,协调统一少。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案外协调为名义的变相调解,也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和法律的规制。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定位
首先,它发生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诉讼调解,是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由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权的救济性活动。其次,该调解属人民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以原告、被告身份地位平等为前提,组织、协调、斡旋,最终达成利益平衡,形成调解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再次,它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种方式,而且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调解的指导思想,贯穿于行政诉讼调解活动之中,用以规范和指导行政诉讼调解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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