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制社会中的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工作原则
2012-08-15张津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张 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漯河 462000)
法院审判活动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个人素质去解决民众争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手段,它具有专业性、理智性、程序性的特点。而舆论监督应当是能够对这一活动进行支持和监督、促进审理公开公正的。但是如果适用不当,就会成为“舆论审判”,进而影响案件的公平正义,使二者成为了社会对立的规则。法制的社会中,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亟需各自遵循自己的工作原则,达到相互的促进和统一。
一、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舆论监督,通常特指新闻舆论监督,即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根据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合乎道德法纪的行为进行报道,督促相关机构解决问题的监督方式。我国法律支持舆论监督、保障公民享有这样的言论自由,它体现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审判独立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扰、影响和控制。它是一项法律基本准则,是在现代法治国家都得到普遍承认的。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它是法院组织制度的坚强基石,确认着审判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支持着审判权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等其他部门的干扰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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