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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之自然法基础

2012-08-15张宏武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张宏武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一、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在民事法领域,一项损害发生后,从承担损害主体的角度观察,只有两种情形:受害人自己承担和他人承担。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那么不会产生法律纠纷,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问题;如果损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当然就只能由他人承担,也就必然产生法律纠纷,法律用“民事责任”制度来规制这种损害由他人承担的问题。对民事主体而言,民事责任,事关重大,法律将民事责任归由非受害人承担,必须基于一定的理由或依据,这种理由就叫做归责事由,当某一种归责事由带有广泛的普遍性,并上升为民事责任归属的一般准则时,归责事由就上升为归责原则。如果法律仅仅就某一特定类型民事责任案件的归责事由所作的特殊规定,则不能称之为归责原则。基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归责原则也有差异。民事责任分为两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的核心是违约责任,除了违约责任还有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本文研究目的和篇幅所限,这里只探究合同责任中的违约责任,从我国已经颁行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来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

如果归纳我国民法教科书和各种民法专著,被称为归责原则的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过错责任原则,依举证责任不同,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前者由原告证明被告具有过错,此过错一般被称之为“证明过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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