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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生存权的保障——以《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的实施为视角

2012-08-15包运成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儿童

包运成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2.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湖南永州425100)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结及在中国的实施

1989年11 月20日,联合国大会决议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至今,全世界共有193个国家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只有美国和索马里没有加入)。公约还有两个议定书,即《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认识趋于一致的结果,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该公约将儿童权利保护置于首要位置,为儿童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普遍的法律标准,是迄今为止得到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成为儿童权利保护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已经并将继续对儿童权利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1991年12 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以后相继签署并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生存权(人们对于生存权的涵义存在分歧,本文的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权等)。儿童最基本权利就是使自己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同时维持与所处社会环境相当的生活水准。中国积极实施公约及其议定书,通过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启动“母亲健康快车”、加强儿童疾病的预防、积极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提高儿童营养水平等切实有效的措施,中国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得到较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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