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域下人的尊严
2012-08-15张红梅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张红梅
(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230039)
一、浅谈尊严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这就决定了人具有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特性,“尊严”就是其一。人的尊严在本质上源于人的社会性。这是人类亿万年进化和几千年文明积淀的成果。这种成果出现的前提是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即产生了人伦的自然环境。这在原始社会和动物世界里是没有的,那里的行为最多是出于本能。但不可否认的是,所有的生物共同拥有的,是作为生命而存在的在令人敬畏的生命下所彰显的尊严。
而伦理下的尊严就另当别论,它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通过影响人的意识观念而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和语言。人的行为和语言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影响,是自然而发的,是在与伦理教化的融合下的产物。尊严和伦理就被赋予了一种不明朗的关系,伦理是尊严的前提,伦理视域内的自我尊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伦理约束下的个体却赢得了他人给与的尊严。所以人格尊严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主体赋予自我的尊严,二是他人给与自我的尊严,即尊严是自我尊重和社会尊重的统一。
二、人赋予自我的尊严
人们都希望拥有最起码的尊严,首先自我应严于律己,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具有内在美。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天性之善以及在伦理教化下使然之善使人们由内而外地表现出一种祥和之美,这样的人便拥有了令他人尊敬的资本和获得尊严的权利。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对这种善做一个严格的区分,那么天性之善似乎要赢得更多的尊敬,因为这种天生具有的气质拥有一种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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