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中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及价值转向
2012-08-15黄朝勇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黄朝勇
(遵义师范学院政经系,贵州遵义563002)
论新中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及价值转向
黄朝勇
(遵义师范学院政经系,贵州遵义563002)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1980年《婚姻法》排除了1950年《婚姻法》的夫妻婚前财产共同制;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及其后的三个司法解释逐步完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向分别财产制的价值转向。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倚重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也体现了司法实践的诉求,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景有着特殊的影响。
婚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历史变迁;价值转向
一、新中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总结红色根据地婚姻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以反对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为宗旨,借鉴前苏联1926年《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的体例,把《婚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婚姻财产制上,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一法定婚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它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括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且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管理和处分权。这一规定符合当时我国家庭财产普遍贫乏以及妇女经济地位极低的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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