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社会管理规则的良善性*
2012-08-15江必新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江必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
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中,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谋求社会认同,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对确保管理的正确性、有效性、权威性、可预期性等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应包含双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P199)因此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要以社会管理规则和政策的良善性为前提,而要实现社会管理规则和政策的良善性,必须寻找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来区分善恶,从而实行真正的“良法之治”。①“良法”作为一个明确概念首先是由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他将良法的标准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就形式标准而言,他认为良法应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就实质标准而言,良法应当是为公共利益而非某一阶级服务,应体现人们珍爱的道德价值,且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远。亚里士多德的良法理论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后世良法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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