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后现代法学研究的思考
2012-08-15王紫零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王紫零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揭阳522031)
关于后现代法学研究的思考
王紫零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揭阳522031)
法治与现代性紧密联系,它的产生和发展基于法律具有客观性、自主性、确定性等理念。但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产生的后现代法学以其反传统、非基础的理论和方法冲击着现代法学的基础。后现代法学用怀疑、批判、否定的眼光看待现代法治,并对其理论和实践等问题进行再审视、再反思。后现代法学多元的法学思维方式为我们看待问题提供了新范式,它有助于唤起民众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不过,后现代法学不会取代现代法学的主导地位,它对于我们的价值更多的是以未来的眼光审视现代法治,以此促进现代法治的发展。
现代法学;后现代法学;核心理念;新范式;主导地位
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后现代法学只不过是法学发展轨迹上的一个点。虽然,后现代法学有着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缺陷,但是,它对现代法学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其积极因素也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因而,我们应当借鉴它的合理成分。
一、现代法学理念的基石及后现代法学对其的冲击
(一)现代法学理念的基石
第一,只有理性的人才是法律的主体。法律的使命就是把人的社会活动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守法是人的理性选择,是人的理性表现。第二,法律规则具有客观性和自主性。法律规则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法律职业团体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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