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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乌坎事件的启示

2012-08-15王秀娟李睿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群体性矛盾村民

王秀娟 李睿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 030012)

广东乌坎事件的启示

王秀娟 李睿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 030012)

我国正在进入改革的攻坚阶段,多年累积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经开始逐步凸显出来,去年在广东连续发生的多起影响深远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一些新趋势,给我们社会管理敲响了警钟,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对基层政府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反思总结,通过剖析乌坎事件,增强社会管理改革的紧迫性。

乌坎事件;权益;群体性事件;启示

一、广东“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

乌坎村位于广东汕尾市陆丰东海镇,毗邻乌坎港为边陲渔村,富甲一方,号称“汕尾第一村”。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

1.矛盾暴露阶段——2011年9月21日上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官民、警民之间开始了“拉锯战”。

2.矛盾激化阶段——2011年11月21日,400名左右村民再次上访,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锦波、张建成、洪锐潮、庄烈宏等,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被警方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立路障防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了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锦波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官民矛盾激化。

3.事态缓和阶段——2011年12月21日,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工作组进驻乌坎,将原来定性的乌坎事件为境外势力干扰修改为村内利益纠纷。乌坎的村民维权行动开始走上和解之路。

4.问题初步解决阶段—2011年12月28至2012年3月4日,广东省工作组在乌坎村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并表示将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2012年2月1日,乌坎村迎来了热闹的投票选举日,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作风正派,有能力,真正为村民办事的领导班子。

二、乌坎事件的启示

1.重视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

乌坎事件表面是群众与村委会的冲突,直接诱发因素是土地问题,实质是农村群众为维护权益与基层政府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事件。根据社会燃烧理论,当巨量的矛盾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当中,并指向同一个对象而得不到及时化解时,势必产生“井喷”现象,引发矛盾冲突事件。乌坎村事件正是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等多种矛盾聚集在一起指向村干部,而当地基层政府又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矛盾的积累必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从2009年6月21日开始至2011年9月21日,就不断有村民上访,上访都是事出有因和相对理智的,如果在这两年多的时间内,陆丰、汕尾的有关部门和官员,能够“以民意为重,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对待乌坎村民的合理诉求,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解决乌坎的实际问题,多进行解释沟通工作,事情或许就不会脱离理性的轨道,打砸工厂等一系列事件或许就不会发生。正如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所言:“如果早一点解决这些诉求,用得着闹这么大的事吗?群众已经被激怒起来了,你才知道什么叫力量。”

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时间在基层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原因至少有两方面,一是村民的合理诉求没有合法、畅通的渠道,必然越级上访,向上寻求公正合理解决,甚至或将事态故意放大,以引起更高一级政府的重视和解决。二是村级领导与乡镇级领导、乡镇级领导与市县级领导因工作和生活关系极为紧密,因此很难对下级错误进行处罚,于是解决问题不是采取一拖再拖的办法,就是采用压制打击的办法。初期,乌坎村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有缺陷,采取了一些比较强硬的措施来封堵、压制,这反而刺激了民众情绪的反弹,使矛盾不断激化。

所以,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权益,特别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重视群众权益不是空话,把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利益不容侵犯落到实处。及时抓住群众诉求,作为工作的突破口,认真耐心倾听,公正评判,果断解决。这样才可能减少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可见维护群众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是统一的。

2.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的必要前提

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数是人民群众,主要是利益表达、不满情绪的宣泄和某种程度的价值(包括权利)追求,不具有政治目的性,未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层面,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人民内部矛盾”是指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为非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分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对妥善处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实中一些地方官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出于推卸责任、快速处置或认识能力局限等方面因素,往往冠之以“一小撮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有组织,有预谋”、“境外敌对势力遥控指挥”等“大帽子”,采取非常措施,甚至随意动用警力,无形中把人民推向了对立面,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对乌坎村群体性事件性质的认识经过了曲折的过程。2011年9月对事件性质认识是村内矛盾,称打砸行为是因“部分村民非正常上访”引发。但11月村民再次上访,出现多次聚集后,对事件性质认识发生偏差。汕尾市委书记在讲话中谈到:“只不过事件被村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有境外势力对这次事件推波助澜,致使本已平息的事件又趋严重,改变了事件性质”。这样的定性,激化了矛盾,事态呈现进一步恶化趋势。后期,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队工作组客观定性了乌坎事件,并指出村民行为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事件性质总体上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符合实际情况的定性,反映了政府的理性与进步,给妥善处置“乌坎事件”奠定了前提和基础,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

3.实事求是、直面矛盾、积极解决问题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正确态度

首先承认矛盾和问题。承认工作有失误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体现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宗旨:对群众利益负责,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指出,“乌坎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作出“必须直面和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批示,成立了以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为组长的工作组正面应对该事件。2012年12月20日,广东省委工作组长朱明国在会上表态:“陆丰乌坎村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村民出现一些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坚持民意为重,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这一系列的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当地村民趋于平和,化解了激烈的情绪,为问题的彻底解决,为当地的稳定和谐,创造了基本条件。

其次,直面矛盾的另一面,积极解决矛盾。乌坎事件的工作组领导表态:“只要你们有诚意和政府一起来解决问题,什么事情都可以谈,都可以找到出路”。可见工作组遇到矛盾是找出路,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找捅出问题的人,更不是打击报复带头人等,摆脱了传统“敌对思维”的思维方式,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政府的理性温和,村民也给予理性配合、进退有度、见好就收,形成了官民良性互动局面。这一举措真正有制度意义的亮点是什么?就是一个执政党、一个政府愿意在制度上与民众理性妥协、进行谈判。

谁都知道,掩耳盗铃解决不了问题,但光看到矛盾,若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同样也解决不了问题。很明显,错把民众的正当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到头来恐怕只会激化矛盾,损害社会稳定。广东省工作组打破政府不认错的惯例,以承认社会、市场和党政权力博弈的合理性,进行真诚谈判,凸显了广东高层柔型管理的理念,为事件的处理奠定了好的基础。这是执政理念的一个重要变化,在社会管理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并给今后留下许多有研究价值的空间。

(责编:施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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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2)04-0035-02

2012-06-05

王秀娟(1963-),女,中共太原市委党校行政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李睿(1963-),女,中共太原市委党校现代科技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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