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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澄明的逻辑:范式衍义的艰涩在场
——近五十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进路

2012-08-15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认识论本体论辩证法

王 强

(福建工程学院 思政理论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106)

未澄明的逻辑:范式衍义的艰涩在场
——近五十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进路

王 强

(福建工程学院 思政理论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106)

近五十年里,在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解读与超越的衍义进程中,当代中国哲学界对其建构经历了四个阶段,递进产生了五种范式。本文拟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衍义进程作一梳理和审视,以便于从学科发展的趋势加以考察,探寻其学理脉络、时代精神及未来的发展路径,进而发掘辩证法新的知识生长点。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范式;衍义;本体;思维方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解读与超越的衍义进程中,当代中国哲学界对其建构经历了四个阶段,递进产生了五种范式:物质本体论思维方式中的先验自然主义范式;认识论思维方式中的“后形而上学主义”范式;实践本体论思维方式中的“历史总体主义”范式;生存本体论思维方式中的人本学主义范式;实证方法论思维方式中的“泛逻辑主义”范式。本文以此为视角,回顾和总结六十年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历史经验,以便于从学科发展的趋势,考察探寻其学理脉络、时代精神及未来的发展路径。

一、物质本体论思维方式中的先验自然主义范式——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

形成于苏联30年代,流行于我国20世纪50—80年代以斯大林教科书为范本的先验自然主义辩证法,即从物质本体论思维方式出发,更多的倾向于把客观事物作为辩证法的载体,研究客观事物的本质及运行规律,试图以此攫取出脱离人的自在世界的普遍法则。借以佐证客观世界的先在性,并在逻辑上凸显客观世界的先行存在是无需置疑,不容反思的。

这一时期出现了李达的《唯物辩证法大纲》、《“实践论“解说》、《“矛盾论”解说》,艾思奇的《辩证唯物义纲要》、《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讲义》等一批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而1961年由艾思奇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则比较系统的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基本内容被“整齐划一”地划分为“两个主义”、“四大块”的僵化体系,也即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观)。而其中辩证法的基本内容也被概括为“一个核心、两个总特征、三大规律及五对范畴”,一个核心是对立统一的学说,两个总特征是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等范畴”。①其理论体系是作为黑格尔“合理内核”的“辩证法”和作为费尔巴哈“基本内核”的“唯物主义”整合而成。总的来看,这一阶段国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理解受到苏联教科书体系的深刻影响,并造成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条化理解,虽然由于中苏两党的论战,当时的哲学工作者已经有意识的摆脱苏联教条的束缚,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脱离此范式的窠臼举步维艰。

这一范式建基于唯物论基础之上,以抽象的一个超感性的实体作为逻辑起点,演绎一个旨在展示一种抽象的、给定的、自闭的世界一般图景的理论体系,建构一个抽象的形而上学世界,其目的仍是以自然界法则去诠释人类社会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从而一劳永逸的享用绝对真理。这无疑使思辨的品格淹没于机械的理性之中,无疑抑制了人性的基本欲望,遗忘了人的基本权利,忽略了马克思哲学对社会现实的无情揭露和对人类生活倾心呵护的功能,是一种“还原论”、“决定论”的思维方式,追求终极存在的本质主义和绝对主义。

二、认识论思维方式中的“后形而上学主义”范式——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

这一时期极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孙正聿教授的《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试图把人们对辩证法理论的“通常理解”,转变为辩证法的“辩证本性”的理解,区分了经验和超验两个层面。“批判本性是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否定的理解”;辩证法的“实践基础”是人与世界的否定性关系;从与解决哲学基本问题密切相关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的统一去反思和理解辩证法,其最终要凸显的结论是: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辩证法只有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才能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②。高清海教授则在《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中进一步指出:“辩证法也是以解决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为任务的”。③孙利天对此文的评价是“《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一文的写作和发表,标志着我国辩证法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认识论的转折”。④郝立忠在其新著《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中,将马克思的辩证法表述为“认识论反省的辩证法”,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的唯物辩证法,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而是一种在目的、性质、功能、方法、内容和作用方面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全新哲学形态。⑤王天思在《辩证法:作为一种描述方式》中提及马克思使辩证法转向实践,认为作为对两极对立的(二分的)描述方式反思和超越的结果,辩证法是一种描述方式,是对形而上学绝对概念描述的超越,辩证法的客观化必定使人们的思维陷于混乱。⑥实际上也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的,但这已经呼唤实现两极对立统一的中介的出场。认识的最终目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怎样得以反映、选择、建构等,这诸多的因素要求去挖掘、探究其背后的支撑点。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认识论”突出强调认识两极中的主体因素,而易陷于“主观性”,易造成两极之间的分裂与对立,因而理论思维的冲动,使实践的观点跃然凸现。

三、实践本体论思维方式中的“历史总体主义”范式——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中后期

20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生产力标准的逐步确立,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提出了“三个有利于”和“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破除了经济体制在“姓资姓社”的问题的思想束缚。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实践标准的唯一性和重要性得到更多强调,其中亦不乏基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讨论造成的思想偏移或思想混乱,抑或针对人的主体性过于张扬,一场声势和影响巨大的“实践唯物主义”大讨论呼之即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也就顺理成章的引进实践的观点,并承当实践的载体,实践本体论的思维方式应然产生了“历史总体主义范式”。实践本体论更多的把实践作为世界的本体,把实践活动作为人的基底性的生存方式,从而使自在的世界分割为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制造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以此为桥梁,把主客观世界统一起来,致力于人与自然矛盾的终极和解,进而激发生命的潜能,不断实现自我的整体提升与全面发展。

这一时期,学者们基本上认可马克思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这一说法,但同时也不乏与之相对立的观点。文兵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与唯物论内在结合的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反对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础规定为实践的观点。他还对用实践辩证法来消融自然辩证法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在自然观层面上片面强调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区别,忽视二者的统一,既表现出了反辩证法的性质,又表现出了唯心主义的倾向。实践辩证法与唯物辩证法之间,只能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以实践辩证法代替唯物辩证法,也就是个别代替一般,本身就是反辩证法的。⑫

毋庸置疑,这一范式走出了实体本体论的座架,跳出认识论的窠臼,超越了两极对立的二元式模式,强调在改造客观世界中实现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统一,实现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世界的和解与统一。但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主体与客体如何实现统一,其统一的基础何在。与认识论不同的是,其主体已经由认识主体转为实践主体,其中介由思维的辩证本性变换为实践,实际上更多的还是囿于解释世界的范畴。其失去实体作为本体,而寻求实践予以取代,令人怀疑实践能否作为本体而存在;实践是实体还是属性;实践作为沟通主客观的桥梁,如何幻化为本体。这一列的矛盾与问题仍悬而未决,便以一种更抽象的本体去取代另一种抽象的实体本体,必然陷入“总体主义”的隐性逻辑之中,而难于凸显辩证法的批判本性。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当实践作为沟通思存的中介作用被强化时,辩证法就极易成为工具化的实用器具,工具理性、实用主义由是滋生。

四、“生存论本体论”思维方式中的人本学主义范式——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水平日益提高,马克思所批判的时代弊病在我国逐步凸显,我们愈益走近马克思,而这一时期,人的存在及其发展也应势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市场中的不同地位与身份,使人们体验到独特生存方式的好处,并逐渐摆脱集体时代的单一化束缚,人的自我意识开始萌发,个性化的主体立场愈益坚定。在实践本体论的基石上,20世纪90年代后期哲学的所谓“生存论转向”,其实质就是当代哲学的“存在论变革”,也即为一场关于人本身的革命。如果说,实践论转向更关注的是“认识论”问题,那么,生存论则转向更关注“本体论”问题。⑧

吉林大学贺来教授在《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一书中曾鲜明的提出:“对马克思哲学来说,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⑨“辩证法只有植根于生存实践之中,才能克服传统形而上学。实现理论范式的根本转变。”⑩“立足于这一生存论本体论根基,我们对马克思辩证法理论性质和理论内涵的理解将产生重大的变化:辩证法将不再是旨在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关于思维及其能动的认识论,而已成为关于人的存在的内涵逻辑。”⑪“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领会到:辩证法只有植根于生存论本体论之中,才能获得其理论合法性,它的整个理论体系及基本原则和‘规律’才是理解的”。⑫

何中华教授在《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中指出:“宇宙间唯一能够‘是其所是’和‘不是其所是’的存在物,除人之外一切存在,归根到底都是‘是其所是’的东西。⑬李荣海在《论辩证法的创新》中指出,辩证法创新的动力,即是当前辩证法理论的处境面临尴尬。“辩证法理论的贫困”,已构成当代理论界的不争事实。造成这一局面,除了前面分析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即辩证法理论失去了“人”的踪影。⑭李鸿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与马克思的辩证法》中提及,对“人的生命”的关注,只有在马克思的视域中、人的生命中才能找到辩证法的根。“知性的生活世界”观属于“经验的生存论”,“意义的生活世界”观属于“体验的生存论“,“现实的生活世界”观属于“实践的生存论”,只有以实践生存论为基础的辩证法,才真正是一种超越的、革命的和批判的理论。⑮高清海在其《人就是“人”》一文中提及“辩证法表达的是人性、人世、人生的大道理,属于‘正道理论’,只有正派人,即具有为人类献身精神、肯于追求真理的人,方能掌握并运用得好”。⑯曾大川也撰文指出:“马克思的哲学辩证法作为辩证法的现代哲学形态是实践人本辩证法,‘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是这一辩证法的出发点和根本所在,……这一辩证法是以感性世界为对象,以人的本质为尺度,对之进行人道评价而获得意义世界,进而为进步人类创造指导实践的价值观念,以实现每一个人个性的充分发展和全人类的解放。”⑰

由是而言,与历史总体主义范式所不同的是,实践作为中介不再囿于认识论的范畴之中,不再仅仅是寻求世界本来面目的解蔽,而是更加关注人自身的生存问题,这里的实践活动从根本上说,已经成为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方式。辩证法在本质上要彰显的理论旨趣,是指向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解放,这仍是建基于本体论根基之上的、意在逃脱人的异化状态,寻求可控的、美好的、理想的自我生存空间。辩证法由“本体论”向“认识论”,再至“生存论”,虽然理论上可以说是螺旋式的上升,是更高形态的“本体论”,但寻求“本体论”根基的教条模式没有太大的改观——理论并非能自圆其说即可称之为科学,关键在于能建构一个彰显辩证法本性的体系。

五、实证方法论思维方式中的“泛逻辑主义”范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

辩证法的俗化和其内蕴文化品位的失却,滋生了辩证法无用论的土壤,辩证法生存艰困。诸多学者由此认为拯救辩证法的出路在于使其边缘化,以至存在现实操作的实用意义,硬性地要求辩证法成为满足现实社会需求的工具,实现与实证科学的对接。这一期间出现了大量地将自然科学融入辩证法的“拟辩证法形式”,具有代表性的是系统辩证论。温勇增在《系统辩证论新议》一文中指出,系统辩证论是在批判还原论和机械论中诞生和发展的,在认识上还表现出不彻底、不深入、不完善性:阐述了系统辩证认识的一些新看法,在彻底批判相对传统科学上,提出系统辩证律——相对传统学科中传统事物(组分事物)与系统特征事物(统性事物)的对立统一律;在深入矛盾网络分析中,提出系统矛盾网络多维辩证律——纵向一分为二、横向一分为多、立体切向结构功能耦合辩证法;在实际辩证法运用中,提出系统矛盾两部分析法。⑱

王鲁宁在《从唯物辩证法中分离出应用辩证法》提及,从宏观意义上讲,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论客观存在着两大基本形态,即理论辩证法和应用辩证法。这意味着肯定了从辩证法中分离出应用辩证法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将一般辩证法和应用辩证法区分开来,这在实际上早已完成,但是,从理论形态层面诠释、阐述和论证这种分离,却存在着诸多困难,致使这种“分离”工作长期处于滞后状态。要成功地实现从唯物辩证法中分离应用辩证法,首先要澄清关于应用辩证法定位及其称谓等问题上的某种模糊认识,包括应用辩证法的定义,应用辩证法的特点集中表现出的与专门科学思维相比具有的哲学思辨性特征。应用辩证法以反思的方式突破和超越具体科学所提供的实证知识材料,反映和揭示出了局部世界的普遍性和一般性本质及矛盾运动规律。它根植于现实生活之中,通过概括和抽象反映现实中的一般而不是个别,增强了辩证思维的方法功能,是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相统一的现实体现。⑲鲁克俭的《马克思实证辩证法初探》一文认为,真正能代表马克思研究方法的,是实证辩证法。所谓实证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在马克思研究方法上的具体体现,实证性是其基础,辩证性是其核心。实证辩证法的辩证特性主要表现为理想化抽象法,这是一种真正科学的抽象法。马克思实证辩证法的形成,是其长期经济学研究的合乎逻辑的结果,20世纪波普的批判理性主义对经验主义的批评,马克思在19世纪就已经完成了。其认为真正能代表马克思研究方法的是实证辩证法,辩证性是马克思实证辩证法的核心,这种辩证特性主要表现为科学抽象法,具体来说就是“理想化抽象法”。人们常说马克思的科学抽象法是“从具体到抽象”,实际上仍语焉不详,应当说从具体到抽象在马克思那里具体表现为“理想化抽象法”。⑳

诚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必须不断适应飞速流变的现实;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必然源于现实并用于现实。但如仅仅以实用性作为界定辩证法合法性的标准,把哲学完全作为随意操作的工具,无疑重蹈了实用主义的覆辙。按这样的态度,辩证法与具体实证科学的区分,就只能陷于研究对象大小的标准之上,辩证法若要探求客观物质世界最一般的规律,就想当然地立于具体科学之上,其研究范围必然涉足各个领域,纵贯各个学科,通过归纳、整合、析取,去获取一般性、普适性的知识,继而垄断话语权,以足够的权威去掌控各门具体学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研究旨趣。我们曾经把哲学从其“自然科学之科学”的宝座上奋然拉下,但在一种失落,抑或是一种无所适从中,不经意间又萌发了偷窥“龙袍”的冲动。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范式迭出递进着的艰涩出场,要求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衍义进程作一梳理和审视,勾勒出一个粗疏的逻辑线索,并就范式衍义作出奠基性的尝试,以便找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陷入困境的成因,进而发掘辩证法新的知识生长点。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范式的重构,是其面临迭出递进着的范式出场的实然困境的应然诉求,然其重构进程必然充溢着理论挖掘的艰涩,承载着理论变革的“阵痛”。

注释:

①艾思奇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66页。

②孙正聿:《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2期。

③高清海:《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2期。

④孙利天著:《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⑤郝立忠著:《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226页。

⑥王天思:《辩证法:作为一种描述方式》,《上海大学学报》,2005年第11期。

⑦文兵:《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一种误释》,《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⑧邹诗鹏著:《生存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⑨⑩⑪⑫贺来著:《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62、173、174、214 页。

⑬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哲学研究》,1993 年第9期。

⑭李荣海:《论辩证法的创新》,《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⑮李鸿:《现实的生活世界与马克思的辩证法》,《哲学研究》,2003年第6期。

⑯高清海著:《人就是“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55页。

⑰曾大川:《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洛阳师专学报》,1999年第6期。

⑱温勇增:《系统辩证论新议》,《系统科学学报》,2007 年第4期。

⑲王鲁宁:《从唯物辩证法中分离出应用辩证法》,《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7期。

⑳鲁克俭:《马克思实证辩证法初探》,《学术研究》,1999 年第10期。

责任编辑:陈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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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2994(2012)03-0009-04

2012-03-21

王 强(1979- ),男,安徽灵璧人,福建工程学院思政理论教研部讲师、哲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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