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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后遗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伤残评定资质问题探讨

2012-08-15汤涛张钦廷管唯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2期

汤涛,张钦廷,管唯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近几年来,交通伤后遗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伤残评定(即精神伤残评定)案例逐年增加,有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突破业务范围,鉴定人拓宽鉴定领域,不顾其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纷纷涉足该领域,这种超范围执业的不规范操作常常造成鉴定意见的不一致,严重影响鉴定质量及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当前,部分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已经受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质疑,也引起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关注,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体会,从程序规定角度和技术操作层面就精神伤残评定资质问题展开讨论,供大家参考。

1 精神伤残评定现状

精神伤残评定条款涵盖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 《道标》)各级伤残评定条款中,根据《道标》规定[1],交通伤残评定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医(一般为临床法医)自然成为伤残评定主体,从事精神伤残评定也自然成为法医的份内工作。具体操作时,有的法医请临床精神科医生会诊,然后根据会诊意见进行评残;有的仅仅根据心理测量技术人员测得智商(IQ)进行评残。但由于一般临床法医对临床精神医学及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理论与实践并不熟悉,而《道标》涉及精神伤残评定条款内容语义接近,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临床法医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加之,评定中客观检测手段相对匮乏,量化指标较少,评定结果往往难以比对,不同鉴定机构、不同鉴定人对同一伤者评残意见不一致现象屡有发生,有的伤残等级甚至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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