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制度之完善
2012-08-15李立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立
(河南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河南 郑州45000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参加鉴定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鉴定人的选任条件由《条例》及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出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存在对鉴定人资质的混乱认识;(2)鉴定人准入条件偏低;(3)现有鉴定人员组成难以完成鉴定任务。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质量和公信力,进而也影响到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
1 现行有关鉴定人的条件和准入规定
1.1 鉴定人的条件
《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3)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进入鉴定专家库。符合(1)、(3)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此外,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说明:(1)必须是依法取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人员;凡是没有取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无论什么人也不能进入鉴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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