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精神病鉴定听证制度构建
2012-08-15葛鲁邹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2期
张 艳,李 东,葛鲁邹,张 吉,常 林
(1.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2.山西医科大学 法医学系,山西 太原030001;3.华中科技大学 法医学系,湖北 武汉430074)
听证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起始引入我国行政、立法、司法领域。经过近30年实践,该制度在全国性的行政、立法中运用已相对成熟,其中在行政处罚、价格调整、立法决策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比较而言,司法诉讼审理过程中听证制度的运用起步较晚且相对谨慎,但各种尝试或改革在不同程度地展开,例如在国家赔偿审判、减刑假释、执行异议等案件中听证程序的运用。近几年来,司法鉴定实践中听证制度的试行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对于防止司法腐败及司法鉴定“暗箱”操作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这一“透明化”制度引入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强、争议较多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尝试从制度、程序上设计更优良的架构,更好地实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
1 “众矢之的”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1.1 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围包括精神状态鉴定、行为能力鉴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作证能力、性自卫能力、服刑能力等)、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损伤与精神疾病的因果关系鉴定等。司法鉴定实践中涉及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是对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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