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定位
2012-08-15王俊民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2期
王俊民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裁判具有重要意义,还涉及无罪推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能否被确立,直接言词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否有效实施①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指出: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规范。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证据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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