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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职业、学术自由与大学教师权益*

2012-08-15刘泰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大学教师

刘泰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 100048)

一、学术职业视角下的大学场域

诞生于中世纪的大学,最初被视为“学者的团体”,是学者和学生们为了探索和传播知识聚集在一起组成的行会。西欧大学产生之时,恰好是欧洲行会组织盛行之际,当时知识分子群体按照城市的惯例采用了行会组织方式。学者通过建立行会社团,设立行业标准,切磋相关学问,保护自身利益。自20世纪中期大学被西方称为“共同体 (community)”。按照帕利坎的观点,大学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教学共同体。[1]共同体的基本要素是学科和学者,而学科化和专业化的发展直接催生了职业学者阶层的兴起,并使其能栖身于大学而专注于某一学科,进而使大学沿着学术职业的路径演进。

韦伯把学术职业 (Academic Profession)视为“以学术作为物质意义上的职业”,指出从业者改变了以业余爱好为主要特征的科学研究方式,基本上供职于某所学院或大学来维持生计,成为具有合法性和职业尊严的学科学者。[2]在韦伯的表述中,肯定了学术职业的现实意义,也强调学术职业应是学者生命之所系,是一项以神召为使命的“天职”。爱德华·希尔斯坚守研究型大学的传统理想,将学术职业看作“业余者的被取代”,是大部分将时光投入至以研究和教学为业的学者对业余学者的取代。[3]在此,取代者的工作不再依赖自己的家财、利用自己的书籍和工具,而是主要使用所在机构提供的书籍、刊物或实验室与设备,是学术制度化对业余研究实践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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