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广覆盖的趋势及其法理意义*: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的考查
2012-08-15栗燕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栗燕杰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险制度选择了先覆盖、再优化的社会保险改革思路,养老、医疗等各主要社会保险项目都走上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之路。
一、中国养老保险走向广覆盖的回顾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从城镇企业职工起步,在从计划经济的“国家-单位”保障体制向“国家—社会”保障转化的同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直至覆盖全体国民,乃至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一)起步: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建立与扩展
我国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从“正式职工”建立、到“有正式关系的劳动者”、再到各类城镇劳动者的扩展发展历程。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就养老保险第一次作出重大决策,其对象仅限于企业职工。1999年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相应的,上述企业、组织的传统所谓“正式职工”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
其他劳动者也被逐步纳入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者,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根据《劳动合同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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