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制度的构建*

2012-08-15朱懂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工会企业

朱懂理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干部培训中心,上海 200437)

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社会决策的主要途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集体协商制度对协调我国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以下简称《工会法》)确立集体协商制度以来的20多年实践来看,集体协商也暴露出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核心问题就是集体协商代表权问题。

一、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的现实困境

集体协商代表权,是指集体协商的主体具有代表从企业级别到国家级别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雇员 (劳动者)或雇主 (用人单位)的权利。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三部法律予以规范。根据这三部法律,集体协商的代表权,就劳动者一方来说,分别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享有;就企业一方来说,分别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代表享有。但是,当前集体协商代表权的行使却暴露出诸多困境:

(一)企业层面集体协商中工会代表权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工会企业
数读·工会
数读·工会
企业
数读·工会
数读·工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