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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反商业贿赂刑事立法的完善

2012-08-15张彦华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主体

张彦华,田 畯

(1.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学报编辑部,河南郑州450042;2.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河南 郑州45000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呈现出范围更广、手段更多、隐蔽性更强等特点。近几年,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已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罪名体系、罪状、刑罚设置的规定均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与2005年我国签置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规定有一些不协调之处,从而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给执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运用刑法及其他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规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探讨,进而完善立法、严密法网,无论对刑法理论还是对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分析

商业贿赂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第一次出现在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商业贿赂目前还只是竞争法上的一个概念,而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对商业贿赂均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就成为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学术界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的一方为取得交易而给对方以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交易的一方利用职权索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违背职权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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